到飼主家餵食、清貓砂、陪伴,目前查不到要許可或證照的規定;但把犬貓帶回自己家收費照顧就是寄養,無證可罰 10 萬到 300 萬元。整理界線與官方出處。
截至 2026 年 10 月,查不到法規要求「到飼主家照顧寵物」必須先取得許可或證照。但只要把犬、貓帶回自己的住處收費照顧,就屬於寄養,需要特定寵物業許可證,無證經營可罰新臺幣 10 萬到 300 萬元。
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22 條把需要許可的寵物業限定在三種:繁殖、買賣、寄養。條文寫的是「申請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許可,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,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、買賣或寄養」。而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》第 2 條規定,適用的特定寵物種類是犬、貓。
法規沒有替「寄養」下定義。《動物保護法》、施行細則與管理辦法都找不到定義條款,管理辦法只用「寄養之場所」來描述寄養業。到飼主家照顧、寵物沒有離開飼主家,算不算寄養,查不到法條明文,也查不到主管機關的函釋。
可以參考的是立法院法制局 2020 年的研析,它把兩種服務分開看:到府餵養、洗澡、散步是一類,寄宿與安親是另一類,並指出「寄宿及安親服務因涉及寄養行為」。這是立法院幕僚的研究意見,不是主管機關的正式解釋。
農業部訂有「寵物照顧人員教育訓練制度」,合計 126 小時,也有對應的職能基準。這些文件裡沒有「必須受訓才能執業」的文字,所以目前看起來是自願性的訓練,不是執業門檻。
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3 條對飼主的定義是「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」。照顧期間實際管領動物的是你,動物保護法對飼主的要求在這段時間也適用於你。
到府照顧在各縣市是否有不同認定,建議直接問你所在縣市的動物保護處。收入與登記的問題另見〈個人接案要不要辦稅籍登記〉。
目前查不到要求到府照顧必須持有執照或許可的法規。農業部有 126 小時的寵物照顧人員訓練制度,但文件沒有寫成執業的必要條件。
不建議。把犬貓帶回自己住處收費照顧屬於寄養,經營寄養業需要特定寵物業許可證,無證經營可罰 10 萬到 300 萬元。
不接受。寄宿與安親需要特定寵物業許可證,找幫手不開放這一類的案件。
本文整理的是公開的法規與官方資料,屬一般資訊,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。法規會修正、各縣市規定也不同,實際情況請以主管機關的答覆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