遛狗服務查不到要許可的規定,但出入公共場所有伴同與牽繩要求:臺北市未牽繩罰 2,000 到 10,000 元、新北市 3,000 到 15,000 元,危險犬種另有口罩規定。
幫人遛狗目前查不到需要許可或證照的規定。但帶狗出入公共場所有明確的規則:全國要有人伴同,臺北市與新北市還要求牽繩或箱籠,具攻擊性的犬隻要用 1.5 公尺以內的牽繩並戴口罩。
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20 條第 1 項:「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。」違反的話,依第 31 條可處 3,000 到 15,000 元罰鍰。全國性的條文沒有寫到牽繩。
農業部的公告規定,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,要由成年人伴同,並且「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,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」,或是裝在金屬箱籠裡。違反可處 3 萬到 15 萬元罰鍰。
所謂具攻擊性,包括危險性犬隻,以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紀錄的犬隻。公告列的危險性犬隻有六種:比特犬、日本土佐犬、紐波利頓犬、阿根廷杜告犬、巴西菲勒犬、獒犬。
接案前先問清楚犬種與有沒有攻擊紀錄。
| 縣市 | 規定 | 罰鍰 |
|---|---|---|
| 臺北市 | 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「應使用鍊繩、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」 | 2,000 到 10,000 元 |
| 新北市 | 「應依寵物之體型及種類,使用鏈繩、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,以管控寵物行動」 | 3,000 到 15,000 元 |
其他縣市請查當地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。
《民法》第 190 條:「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遛狗的當下,占有動物的人是你。條文的但書是:已經依動物的種類與性質做了相當注意的管束,或是即使做了相當注意仍然免不了發生損害,才不用負責。
把狗接出門、散步完當次送回飼主家。把狗帶回自己住處停留,會碰到寄養許可的問題。
依《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》第 10 條與第 28 條,處 2,000 元以上 10,000 元以下罰鍰,並命限期改善。
農業部公告的具攻擊性寵物,包括比特犬、日本土佐犬、紐波利頓犬、阿根廷杜告犬、巴西菲勒犬、獒犬,以及曾無故攻擊人或動物的犬隻。
目前查不到針對遛狗服務的許可或證照規定。
本文整理的是公開的法規與官方資料,屬一般資訊,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。法規會修正、各縣市規定也不同,實際情況請以主管機關的答覆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