犬貓寄養屬特定寵物業,要先取得許可證,無證經營罰 10 萬到 300 萬元,廣告沒標許可證字號另罰。整理法條、罰則與申請許可的基本門檻。
因為犬、貓的寄養屬於特定寵物業,必須先向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領得許可證。沒有許可證就收費寄養,依《動物保護法》可處 10 萬到 300 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業。
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2025 年 7 月的新聞稿把這幾種都點了名:家庭式寵物旅館、寵物寄宿、安親保母。新聞稿還特別提到媒合平台方便飼主與業者接洽,「但卻未篩選業者是否合法」。
日間安親(不過夜)算不算寄養,中央法規查不到明文;臺北市的新聞稿是把「安親保母」一起列進去的。
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》第 2 條把特定寵物限定為犬、貓。其他寵物的寄宿依條文文義不在許可範圍內,但這是從文字推論,沒有查到主管機關的函釋。
依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》:
各縣市還有自己的申請須知,例如臺北市對寄養業可以設在哪些土地使用分區有規定。實際要件請向當地動物保護處確認。
依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25 條之 2,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停止營業。
不行。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明白表示,以飼料、飲食、攝影照顧等名目收費提供寄養,一樣依第 22 條第 1 項處罰。
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22 條規定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。
本文整理的是公開的法規與官方資料,屬一般資訊,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。法規會修正、各縣市規定也不同,實際情況請以主管機關的答覆為準。